官员文案(官员经典语录)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甚至可以说,在绝大部分人的认知里,想看到的执法过程,应该是有温度的,人性化的执法。

就好比网络上爆火的一些有温度的执法过程,评论区往往都是满满的暖意。

但是在出现一些硬性执法的时候,很多人就有点分不清了,搞不清楚执法机构,到底保护的是谁的生命财产安全。

进而开始错误的抵触,甚至是抵制,错误的站在了法治的对立面。

那么问题来了。

公众的质疑,就一定是正确的吗?

如果公众不对,又该不该接受质疑?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该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机构报以怀疑的态度。

这就是这期内容的主观点,当然,就事论事,这里不包括那些蛀虫。


就好比笼中的金丝雀,平日里只需要卖萌耍宝,就可以获得无忧无虑的生存条件,可当把金丝雀放归大自然的时候,往往却适应不了大自然的残酷。

这是因为他们忽略了执法机构的前提,是法治,是维持社会运转的基本底线,不容侵犯。

或者直接就混淆了法治和人治的概念,错误的把有温度的执法,也看成了法治,但执法的温度,其实是人治的体现。

因为法治的前提,是公平公正,是一种严谨的纯理性的逻辑,不具备感性前提。

不过过往的封建历史,告诉我们纯粹的法治,无法调和社会矛盾,哪怕法由民而立,并保护人民利益,但是却高于人民,体现的是对人民行为准则的约束。

所以就有了跟法治对称互补的人治,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行为规范,尺度会相对更为宽松,具备一定的感性前提。

之所以我们能看到一系列有温度的执法,其实说白了就是对人治与法治的判断条件差异。

比如交通违章,如果以法治判断,那就是违章,再有特殊原因,那也是违章,这是客观事实。

但是有人治条件参与后,比如车上有病人或者孕妇之类的,属于情势所迫的不得已而为之,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那么大家就可以看到一幕有温度的执法,人治优先,法治其次。


大家注意,这里有一个重点。

人治条件介入的前提,是不得突破法治的底线。

还拿交通违章来举例,比如阿大因为车上有病人而超速,可是因为着急,没有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报备协调,结果在去往医院的途中,一不小心造成追尾,且造成人员受伤。

虽然影响到了交通,也造成了伤害,突破了法治底线对吧,但阿大属于无意行为,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这时候如果是有温度的执法,那么大概率就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一切以病人以及伤员生命安全为前提,完事再说追尾的事。

人治与法治并存。


那我们再换一个条件。

如果阿大蓄意违章,在大街上横冲直撞,但是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大面积公共财产破坏,这时候该怎么判定?

想都不用想,就是法治优先,单纯一个主观上蓄意这一点,就意味着阿大已经自我放弃了基本的法治与人治规范。

那么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续如果想要人治介入,也就是想要看到有温度的执法,详细的替阿大解决自身问题,那么首先,阿大就必须遵守法治的基本行为规范,这是底线,不容侵犯的。

可如果阿大不遵守,也就相当于自我放弃了人治的宽松尺度,就算人治条件想介入,也没机会介入,而且阿大如果表现抗拒,只会导致法治责任进一步升级,直到突破最终底线,强制执行相应的法治责任。

哪怕他还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也只是目前还没有,因为阿大实打实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客观事实,也就有了未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能。

说的直白一点,大家想看到的有温度的执法,他不是单方的由执法者根据人治或者法治相应准则规范来判定的,同时还需要阿大的反馈,而且这一点很重要。

阿大知法犯法,谈什么温度执法呀。


可能会有人说了,那还有很多明明看起来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例,甚至都符合我前面说的人治优先、法治其次的条件,可为什么结果还是法治优先,执法过程看起来不近人情。

说实话,没人问我这个问题,因为在我的认知里,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太低了。

比如阿大家人生病,急需抢救,通知了医院,但医院救护车来不及,需要阿大自己开车前往。

然后阿大事先通知了相关机构,但相关机构就是要按照法治条例来约束,造成阿大家人错失抢救时机。

或者说阿大事先通知了,亦或者准备先斩后奏,就是要争取抢救时间。


结果途中被执法者给扣下了,强制阿大先执行违章责任登记,虽然执法者同时通知了医院,且登记完后就迅速放行,但结果就差那么一分钟,仍然造成阿大家人错失抢救时机。

以这个案例来看,从法治概念上,执法者有错吗?

并没有,所有的行为都是基于法治条例来进行,扣下阿大的同时,也通知了医院,医院来不了,亦或者来了,却错失了时机,那是医院的问题。

而且执法登记完以后,就予以放行,依然差那么一分钟,那是阿大的问题,谁让阿大的家,距离医院太远。

是不是很离谱,可这就是客观事实。

但是站在人治的角度,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执法者虽然遵守了法治,却违反了人治,客观上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所以如果以人治角度,相关执法者事后必然会被追责。

当然,我既然说出了这个问题,那就说明还是有概率会出现的,哪怕他概率再低,但只要发生,那就是百分之百。

还有一些看起来不是很严重的案例,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没有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结果却被重判了,而且司法重审后维持原判。

通俗来讲,就是公众眼中的量刑过重。

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但也有简单的说法。


简单来说,就是非常之时,行非常之法。

虽然确实可能存在误判,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公正还是有保障的,因为司法他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有太多的眼睛在盯着,如果不能保证公平公正,那还叫司法吗?

所以一般出现这种公众眼中所谓的量刑过重的案例的时候,其背后,往往都还隐藏着极为复杂的影响因素。

比如舆论、政治、民心、经济、时代背景、人文背景等等,太多了。

简单举个例子吧。


明太祖朱元璋。

大家都知道,洪武年间有一个很明显的政治特色,“重典治吏”。

比如名声在外的洪武四大案,胡惟庸案,空印案、郭桓案、还有蓝玉案。

这四大案,哪一个不是动辄牵连几千甚至数万人。

俗话说得好,法不责众,那么明太祖这种做法,是不是就有点矫枉过正的意思?

可事实是什么,明太祖他自己就真的愿意给自己留下一个苛政、暴政的骂名吗?

如果他愿意的话,那他为什么还会告诉朱允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朱允炆登基称帝的时候,又为什么会在即位诏书里,强调永维宽猛之宜,诞布维之政。

就是因为元末明初之际,朝堂官员俨然都是一种安于苟且不修职事的状态。

而明初百废待兴,老百姓急需休养生息,明太祖又是贫苦出身,单纯靠明太祖一人,治得了天下吗?

所以他需要官员来协助他,共同完成治理天下的大业。

那么首先第一点,他得想办法提升官员的行政效率。


再加上明朝作为新生王朝,朝堂上不可避免会存在相当一部分元朝旧臣。

朝堂之外,同样存在大量元朝残余势力,要不哪来的八次北伐灭元之战。

也就相当于元朝残余势力,依旧还有卷土重来的资本。

那么请大家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之下,明太祖该用什么样的方式革故鼎新,在元朝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一套适合明朝的统治体系,尽快与民休息。

利用各种好处拉拢吗?

百废待兴的情况下,这些好处从哪来?民生怎么办?

官员养成收好处的习惯以后,以后的民生怎么办?


真正适合的办法,也只有重典治吏这一条路,没别的办法。

正如明朝思想家方孝孺曾说过的一句话,无法不足以治天下,而天下非法之能治也。

明太祖其实很清楚,他的重典治吏并不适合明朝,但是没办法,不这么做,明朝就没办法稳固。

只有先让明朝的社会秩序运转起来,然后再想办法让这些大臣从对法的畏惧,慢慢转变成信服。

天性仁慈友爱的皇太子朱标,以及性格同样仁慈的朱允炆,之所以能被明太祖看中,作为大统继承人,就跟这个相关。

即便是后面的朱棣,得以造就永乐盛世,也跟性格仁慈的明仁宗朱高炽,有着很大的关系。

当然,朱棣自身也是有这种思想的,就像他说的为治之道在宽猛适中,要不然也不可能在他常年外出征战的时候,留下朱高炽替他管理政务。

这可绝不单纯只是因为朱高炽的身体问题。


类似的案例太多了,历朝历代,哪个朝代的开朝皇帝,不是仁君与杀伐并存。

但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想让天下长治久安。

包括汉武帝,虽然不是西汉的开朝皇帝,但汉武帝执政时期,同样存在一个酷吏当道的说法,汉书一共记载了15位酷吏,汉武帝时期独占11位。

但这些酷吏是恶吏吗?

不见得。

比如张汤、汉武帝时期位列三公,执法办案务求一网打尽,执法必严,根本不管这些犯官之前有没有什么成就,对民生有没有什么贡献。

可张汤蒙冤身亡以后,所有家产价值加一块,都不超过五百金,这些家产还全都是汉武帝赏的。

那么请大家告诉我,张汤到底是酷吏,还是廉吏。

回归我们现代,有温度的执法,是因为有人治,宁屈国法,而不忍以法病民,执法必严,这是因为法治有底线,而且不容侵犯。

然后才有了我们现代社会这良好的治安环境。

这也是我得出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对执法机构,报以质疑态度的主观点的理由。


如果像很多人说的,给法治以温度,把本该严谨的纯理性的法治赋予感性,那还要人治干什么?

有了温度的法治,还怎么维持司法公正?

比如阿大无缘无故道路违章,就因为法治有温度,觉得阿大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也没有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所以不予处罚。

那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子,社会交通还有规则可言吗?

出现了交通事故,还怎么依法追究阿大责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该拿什么来保障?

谁的声音大谁有理吗?

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谁有理吗?

那么请问,弱势群体,该怎么占据道德的制高点?

以当下的舆论环境,可以轻松占据道德制高点的弱势群体,大家怎么确定这个弱势群体,真的就是大家认知里面的那个弱势群体?

如果不能保证切实有效的占据道德制高点,那我们作为普通人,社会阶层体系里面的单一弱势个体,我们又还有什么理由,去质疑因保护人民利益而诞生的法治。

又还有什么理由,去质疑严格遵守相关法治条例,执法必严的执法机构。

又还有什么理由,去质疑那些承担着生命危险,跑在一线,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者。

甚至错误的站在法治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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