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扩展资料: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地方志工作条例
2,3,4的最小公倍数为12
所以,每12人刚好就可以饮用6瓶A,4瓶B,3瓶C,共13个瓶子。
即每12人参加会餐就会有13个瓶子。
现在有65个瓶子,65 = 13 * 5
所以,人数有 12 * 5 = 60人。
答:参加会餐的人数是60人解:设参加会餐的人数是y人,则a饮料有y/2瓶(平均每2人饮用1瓶即总人数除以a饮料瓶数等于2),b饮料有y/3瓶,c饮料有y/4瓶,
得y/2﹢y/3+y/4=65
通分得6y/12+4y/12+3y/12=65
13y/12=65
y=60
答参加会餐的人数是60人。2、3、4的最小公倍数是:12。
可安排12人一桌,那么一桌共需要饮料:12/2+12/3+12/4=13瓶。
一共有:65/13=5桌。
一共有:12*5=60人。
第一,编纂出版周期不同。相对而言,志书反映的是比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的积淀,续修周期长达十几年、二十年,有时甚至更久,目前的有关规定是20年左右编修一次;年鉴一般是一年一期。
第二,体例形式不同。志书一般采用章节体,要求横分门类,纵述史实;年鉴一般采用条目体,讲究一事一记。
第三,时效性不同。志书资料,有着比较厚重的历史感;而年鉴记载的是一年的情况,时效性特征非常明显。
第四,属性不同。志书和年鉴虽然都具有资料性,但年鉴的主要功能是传播信息、服务大众,年鉴的发展趋势表明,年鉴作为信息的载体将越来越凸显。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的年鉴已经成为人们了解信息的窗口,为方便阅读,有的编辑出版袖珍本年鉴,成了人们的“口袋书”。志书侧重的是它的资料性、史料性,所选材料必须具有存史价值。
第五,取材粗细不同。从内容看,志书的内容比年鉴系统、全面,宏观材料较多;而年鉴更强调具体、“新”和实用性,一事一条,微观材料占相当比例。
第六,产生的时代不同。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编史修志的传统,盛世修志是历代历朝的惯例;而年鉴在我国的发展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应算是个新生事物。
第七,编写的方式不同。志书是按照一定体例要求来记述资料的,它不是资料汇编,也不是资料辑录,而是把资料经过整理、筛选、考证、鉴别、精选、提炼等一系列的加工过程,最后形成著述性文章。因此,志书重在写,而年鉴则重在编。以地区为主,综合记录该地自然和社会方面有关历史与现状的著作。又称地志或地方志。有关专载江河湖海、祠庙寺观、名胜古迹、水利交通的著作,亦可归入其内。方志种类大体是:1、综合全国情况的有总志和一统志;2、地区性方志,如省志、州志、县志、厅志、乡土志等;3、专志,指山水禅林、寺庙、书院、游览胜迹、人物、风土方面的志书。方志起源很早。《周礼春官》有外史“掌四方之志”的说法。到了西汉和魏晋时期,方志一词已屡见不鲜。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方志尚处于形成阶段。当时,无论是体例内容,方志皆属地理书,其称谓亦多为地志、地记。其内容主要记叙地区的方域境界、山川物产、风俗民情。现存的第一部具有比较完整内容的方志书《越绝书》(相传为东汉袁康所撰),就出现在这个时期。隋唐两朝,图经盛行,以志、记为名的方志书也发展起来。所谓图经,开始多以图为主,表示疆域、山川、土地,经是图的说明,是图的附属物。隋唐时期,图经已以经为主,图反成为辅了,更加接近于后来所说的方志的性质。宋代,以记地为主的方志成为史学的一个分支。至此方志书始体例初备,自成一体。明代的方志比较前朝又有发展,数量和种类都有增加。全国有一统志,各省普遍修总志或通志,省以下的府州县亦各多次修志。此外还出现了边关志,以及村镇志等等。对于志书的性质,明代明确提出属于史的范畴。清代是地方志的全盛时期,不但种类全、数量多,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也更加充实完备。清代朝廷多次下诏促令各省修志,修山水寺庙以及园林胜迹的专志也很多,还修关津志、盐井志、乡村镇里场坊市里等志。清末又新出现乡土志。与清代相比,民国时期方志的编纂,规模要小得多,体例多数亦沿袭旧志,不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注意记载农工商业的生产情况和人们的生活面貌,还增加了各种统计图表等等。中国的方志,反映地方特点,志书按时修订,包括内容广泛,具有较大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留至今的志书(不包括山水祠庙等专志),约8500多种,其中清代最多,共6000多种,10万余卷。方志书除分藏国内各图书馆外,在国外也有不少,亦有散存于私家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方志编纂工作由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领导,到1995年,全国新出版的地方志已达5000多部。“志”这种问题开始于商周时候就有使用。
志是方志的简称,又叫地方志。一般的称志为记,认为“志者记也”,为记载一个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情况的典籍,誉称为“一方之全史”,“地方百科全书”。
二、志和史的区别
1、编写方法形式不同 史体,主要记述历史,一般以时间、事件、人物等线索,倾向于纵向的发展,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分析、研究,探索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故论述是史书的主体。志体,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有时也追溯过去,但主要的是记载现状,就是把事物横向分门别类地记载,只有记载而不论述。
2、主体门类广狭不同 史体是以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为中心轴线,记事集中,论述深入、系统,虽也有许多门类,却围绕着一个核心内容,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线。志体重在资料收集,举凡一地的自然、社会、人文等各个方面,事无巨细,只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发展变化的事物,各个门类,各种重要资料,都在记述范围之内,平列叙事,并无明显的特定轴心。
3、内容详略不同 一般说,史的范围较专、较约,志的范围则较广、较博。
4、成书方法不同 史主要依据文献、调查研究或考古发掘论证过去,详古略今,论点集中,具有论述的特点。志则依靠调查采访,积累资料,详今略古,分门别类,各成体系。因此,史可由一个或数人写成,如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等,而志则须各行各业,兴师动众,有组织有领导,有经济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共同来完成。还有,志是当代人写的,史是后代人写的。
三、志的性质与特点
从志的性质来看,它属于地方文献。在学科上,从广义上讲,属于历史学范畴,因为它们同是记载过去事迹的书,虽然志书详今略古,记当代为主,但仍是记载已经发生了事迹,不书写未来。
志的特点:(1)地域性、(2)时代性、(3)百科性、(4)连续性、(5)资料性、(6)可靠性、(7)思想性、(8)科学性、(9)人民性。
四、志的功用
(1)“存史”。 (2)“资治”。 (3)“教化”。 (4)“补国史”。
五、志的体例
体例包括结构、体裁与章法三项内容。
1、 结构,指各组成部分的构成,即志书的编排形式,包括总体结构和各局部结构。总体结构决定志书的体例类型。
(1)总体结构,与我们熟悉的史书结构不一样。古代史书体例都是以年代为经,以事件为纬,论述往事,侧重于从纵的方面反映历史的连续性,要求史论结合。它的结构是一条线,形同圆柱。这是“史体”。而“志体”侧重于从横的方面来表现各种事物的广泛性,纵横结合,以横为主。所以章学诚认为:史体纵看,志体横看。这就是说,志体的结构象一个共同横断面,形同沙盘。
(2)局部结构 总体结构之下,各个部分也存在一个局部结构问题。如大事记,是采用编年体,还是采用纪事本末体,抑或采用编年与记事本末结合体,都须精心安排。各专志,是先分期后分类,还是先分门别类,后依时顺叙,其结构是迥然不同的。其他部分如人物传、附录等,也都有个结构安排问题。
制定体例,首先要把类型确定下来,继之把各部分的结构也确定下来。一般新编地方志,是由概述、大事记、各专志、人物志、附录五部分组成,卷首加序和凡例,卷末附跋。以概述为纲,以大事记为经,以各专志为纬,形成总体基本结构。各专志是地方志的组成部分,结构上要服务总体设计,受其制约。
2、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考、录等。以志为主,各有专用。
(1)述 指简述、概述或总述。即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地纵述本志所述范围的历史发展之大势,横陈现状的最基本情况。
(2)记 用于大事记,以时系事。它是为志体所吸收的史体。
(3)志 这是志书的一种特殊的体裁,是志书的主体。采用记事本末体横排纵述各项事业及其各个侧面的内容。
(4)传 人物传记,专门用于写人物。传是“二十四史”大量采用的一种体裁。
(5)图 各种地图、图片、照片、统计图、分布图、示意图等。
(6)表 各种表格。也是过去修史的一种专门体裁。
(7)考 所载资料的考证。
(8)录 附录、丛录,系资料辑存。
根据记述的需要,以上诸体分别运用,这是志体的一大特征。
3、章法,方志的章法,不仅与体裁、结构有关,更主要取决于志书的宗旨。方志的功能在于分门别类的记叙一方之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达到三个目的:资政、存史、教育。
方志的显著特点是区域性、综合性和资料性。它是特殊形式的“百科全书”。它是为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积累和提供资料的;而本身却难以直接担负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的功能。同时志书的体裁和结构,对志书的章法有着很大的制约。什么是志书?一,什么是“志”? 志是方志的简称,又叫地方志。“方”指地方、方域;“志”是记载、记述。志书,是记述一个地方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科学性著述。始于春秋时代.
美特网 »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新闻)
免责声明:本文由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