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旅行猫给各位分享市政府如何洗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职人员上班外出工作后顺便洗车是不是违规?(公职人员上班时间在单位洗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不算违规。因为他出去办公事后,顺便把把车洗了。这根本不算违规。所谓的违规。上班时候非公事出去洗车。
一、删除第六条。二、删除第七条。三、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第十五条 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一、废止十件**规章
(一)《长春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五)《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七)《长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八)《长春市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治安管理规定》
(九)《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二、修改九件**规章
(一)将《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修改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将第八条第一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
将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删除。
(二)将《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和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环境保护部门、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修改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将《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修改为“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
(四)将《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删除。
(五)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修改为“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将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文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会签认可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三)属于营业性质的单位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缴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活动。”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前,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开业。”
(七)将《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删除。
将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删除。
将第十三条:“体育场所或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将第十六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转让。”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涂改、买卖、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删除。
(八)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删除。
(九)将《长春市人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室设置意见后,方可进行初步方案设计。(二)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
文件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室初步设计文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防空**室审核通知书。”删除。
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洗车场管理制度:
一、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
8:20~17:30、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为8:20~18:00
(二)、每月休息日2天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公司综合部负责每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洗车人员考勤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若有违反考勤制度进行将进行处罚。
二、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开除。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
三、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洗车用品汇总制表,上报公司进行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精品主管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洗车主管。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按照工具折旧进行赔偿)。
四、岗位设置
(一)、洗车场设三个岗位:洗车主管兼(美容工)、贴膜工、洗车美容工。
(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兼美容工。
(三)、贴膜师傅负责贴膜工作,在闲暇时协助洗车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机洗后车辆清洁工作。
五、洗车流程
(一}、客户车辆来洗车场区域后洗车人员将进行洗车预约登记,并且要求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到合适的待洗位置上,按秩序进行清洗。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洗车主管(驾驶证)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并及时告知服务前台工作人员。
(三)、洗车主管应在每天下班前报送当天洗车数量及质量精品销售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数量,同时在下班后统计好洗车表上交给精品销售员做日报表。
标准洗车步骤是冲车、擦洗、冲洗、擦车。
1、冲车
车辆在进入工作间之前,甲乙两人应主动走上前,一人在车前引导,另一人在车后跟随适时提醒车主打轮、转向。
车辆停放平稳,车主离车之后,甲乙两人一左一右同时将脚垫撤出,然后甲用高压清洗机冲去车身污物,顺序自上而下。整个过程当中始终由一个方向向另一边的斜下方冲洗,尽量避免正向或反向冲洗,以免将泥沙冲回已经冲洗干净的部位。
冲洗车时不可忽视的部位是车身的下部及底部,因为大量的泥沙和污物一般都聚集在这些部位,如果稍有不慎就会遗留下泥沙等物质,在进行下面的工序擦洗时就会划伤漆面。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冲洗掉车身下部及车底的大颗粒泥沙。
就在甲冲车的同时,乙应用大纤维软毛刷刷洗脚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脚垫不是丝绒材料而是橡胶制品,可先将脚垫放置一边而进入车内用半湿性小毛巾先擦洗内饰部件,待冲车工序结束后再刷洗, 并晾晒于支架上。一般这个工序共需时间2~3min
2、擦洗
由乙配制并供应洗车液。如果不是使用可自动吸取洗车液的清洗机而是手工配制洗车液,乙应在上一工序即冲车结束之前就应配制好洗车液并准备好擦洗工具。然后甲均匀喷洒于车身表面。
乙在甲将洗车液喷洒至一半左右时应停止供应洗车液,因为水管中遗留的洗车液足够喷洒剩余的后半部分车身,这时乙开始准备擦洗工具,喷洒好洗车液后甲乙两人各持大海绵一左一右呈“S”形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擦洗车身。
3、冲洗
擦洗完毕之后,甲开始冲洗车身,顺序同冲车一样,但这时应以车顶、上部和中部为重点。因为冲车时已经将车身下部冲洗得比较干净并进行了一定的擦洗。
这时的冲洗主要应为:冲洗中部以上的部位时向下流动的水基本能够将下部及底部冲洗干净,所以下部和底部一带而过即可。就在甲冲洗车身的同时乙进入车内用半湿性小毛巾擦洗车内饰部件。
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洗车过程中乙是副手,主要是配合甲进行洗车工作的。所以无论是否干完手头的工作,都应在甲即将进行下一步之前停下来准备好需要的擦车工具,如半湿性大毛巾、麂皮等。
4、擦车
甲乙两人各用一块半湿性大毛巾将整个车身从前至后先预擦一遍,进行一段时间以后,乙将毛巾拧干交给甲。待车身中部及下部的大部分水分被吸干之后,乙顺甲的预擦之处用麂皮细擦一遍,要求擦干所留下的水痕。甲预擦完之后又反过来顺着乙擦过之处用麂皮将棱角中残留的水分赶净,这样“一遍毛巾、两遍麂皮”之后车身应不留水痕而且十分干净。
乙用麂皮擦完一遍后,应取出两块毛巾,一干一湿,用半湿性毛巾擦净车门边、发动机盖、行李箱边沿及油箱盖内侧的泥沙后,再用干毛巾擦干前面所留下的水痕。甲用麂皮擦完后,用吸尘器将车内的尘土(仪表板、座椅缝隙处及地毯)由上至下吸干净,倒掉烟灰缸内的烟灰及杂物,垫好脚垫。
然后乙用半湿性毛巾和抛光巾擦拭玻璃,用半湿性毛巾擦干轮毂及汽车底部(擦内饰及玻璃的毛巾应与擦洗门边、车身底部及轮毂的毛巾分开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第十五条 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洗车场管理制度:
一、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
8:20~17:30、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为8:20~18:00
(二)、每月休息日2天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公司综合部负责每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洗车人员考勤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若有违反考勤制度进行将进行处罚。
二、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开除。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
三、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洗车用品汇总制表,上报公司进行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精品主管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洗车主管。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按照工具折旧进行赔偿)。
四、岗位设置
(一)、洗车场设三个岗位:洗车主管兼(美容工)、贴膜工、洗车美容工。
(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兼美容工。
(三)、贴膜师傅负责贴膜工作,在闲暇时协助洗车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机洗后车辆清洁工作。
五、洗车流程
(一}、客户车辆来洗车场区域后洗车人员将进行洗车预约登记,并且要求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到合适的待洗位置上,按秩序进行清洗。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洗车主管(驾驶证)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并及时告知服务前台工作人员。
(三)、洗车主管应在每天下班前报送当天洗车数量及质量精品销售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数量,同时在下班后统计好洗车表上交给精品销售员做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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