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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路线:全程约73.9公里 起点:罗茨汽车客运站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100米,右转进入禄屏线 2.沿禄屏线行驶31.6公里,直行进入陵园路 3.沿陵园路行驶410米,右转进入武康路 4.沿武康路行驶730米,右转进入狮山大道 5.昆明市内驾车方案 1) 沿狮山大道行驶480米,过武凤桥,左前方转弯进入禄屏线 2) 沿禄屏线行驶250米,直行进入环城东路 3) 沿环城东路行驶1.3公里,进入G108 4) 沿G108行驶5.2公里,直行进入G108 5) 沿G108行驶30米,在第2个出口,稍向右转进入G108 6) 沿G108行驶15.9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G108 7) 沿G108行驶7.9公里,过右侧的磨刀箐约240米后,右后方转弯 8) 行驶1.2公里,右后方转弯 9) 行驶3.1公里,稍向左转 10) 行驶240米,右前方转弯 11) 行驶3.5公里,左后方转弯 12) 行驶170米,左后方转弯 13) 行驶1.1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石板沟村
答:事实应该有昆明到富民罗免的车。
昆明西北收费站是不可以办理etc的,想要办理一体c的话,你只有去各大银行办理。
昆明的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热,四季如春。 昆明全年温差较小,市区年平均气温在15℃左右,最热时月平均气温19℃左右。昆明日温差较大,紫外线强度较高,一天之中有四季,有遇雨变成冬之说,在冬、春两季,冬季日温差可达12~20℃,夏季日温差为可达4~10℃。历史上年极端气温最高31.2℃,最低-7.8℃。 关于昆明的介绍: 昆明,享“春城”之美誉,云南省省会,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门户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重要的旅游、商贸城市,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昆明三面环山,南濒滇池,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高原湖泊,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泊,沿湖两岸风光绮丽。由于地处低纬高原而形成“四季如春”的气候,特别是有高原湖泊滇池在调节着温湿度,使这里空气清新、天高云淡、阳光明媚、鲜花常开。 昆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2200多年的建城史,滇池地区拥有3000年的文明史。约3万年前,即有人类生活在滇池地区。 昆明市中心海拔约1891m。拱王山马鬃岭为昆明境内最高点,海拔4247.7m,金沙江与普渡河汇合处为昆明境内最低点,海拔746m。市域地处云贵高原,总体地势北部高,南部低,由北向南呈阶梯状逐渐降低。中部隆起,东西两侧较低。以湖盆岩溶高原地貌形态为主,红色山原地貌次之。大部分地区海拔在1500~2800m之间。 昆明属北纬低纬度亚热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由于受印度洋西南暖湿气流的影响,日照长、霜期短、年平均气温15℃,年均日照2200小时左右,无霜期240天以上。气候温和,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气候宜人,年降水量1450mm,具有典型的温带气候特点,城区温度在0~29℃之间,年温差为全国最小,这样的气候特征在全球少有,鲜花常年开放,草木四季常青,是著名的“春城”、“花城”。
郴州莽山旅游景点介绍 景点和景区只有字面上的区别,所针对的概括内容是一样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郴州莽山旅游景点介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郴州莽山旅游景点介绍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南部的五岭群山中,有一座林木叠翠,风光绚丽的绿色宝库。当地主要特产有莽山黑豚、莽山埘桀鸡、莽山苦笋、莽山拓菌、莽山高山云雾茶。这就是素有“第二西双版纳”和“南国天然树木园”之称的莽山。这里气候温和,雨量充沛,优越的自然条件,使这里的森林植被种类繁多,形成了独特有趣的格局,热带、亚热带、温带,还包括少数寒带的森林植物,都在这里聚亲会友,欣荣杂居。 2020年10月27日消息,湖南省宜章县的莽山五指峰景区,在海拔1400米至1600米处架设索道、扶梯、自助“爬楼机”、悬崖观光垂直电梯等设施,打造了一条无障碍旅游通道,让行动不便人士全程不用下轮椅,就可登顶莽山五指峰。10月26日,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分别授予莽山五指峰景区“全国首家无障碍山岳型旅游景区”“全国首家无障碍山岳型景区”称号。 地理环境 位置: 莽山莽山位于湖南省宜章县境内,南岭山脉北麓,总面积2万公顷,东、西、南与广东省乳源、连州、阳山相邻。莽山地形复杂,山峰尖削,沟壑纵横,境内1000米以上的山峰就有150多座。最高峰猛坑石海拔1902米,称“天南第一峰”。 资源: 蜿蜒山间的长乐河是珠江的发源地之一。莽山气侯温和,雨量充沛,资源丰富,风景壮丽,是湘粤边界上的绿色明珠,是生态旅游、避暑、休闲度假的胜地。 森林公园 莽山以林海莽莽,蟒蛇出没而得名。至今仍保存有6000公顷的原始森林,是湖南省面积最大的森林公园,这里是南北植物的汇集地,亚热带和少数热带、寒带的森林植物在这里杂居共荣。据调查统计,公园有维管束植物219科、929属、2659种,占湖南科数的88.3%属数的74.1%,森林公园拥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21种,其中一级有南方红豆杉等四种,二级有香果树、华南五针松等17种。莽山植物区内古老植物种类丰富,莽山受第四纪冰川的影响很少,很多第三纪或更古老的植物得以保留下来,属于第三纪森林良好的保存地,是古老植物的“避难所”,白豆杉、穗花杉、长苞铁杉、华南铁杉、南方红豆杉、百日青等*子植物大量成群地分布。寡种属甚多的安息香料等特别集中,共有8个属、22种,均标志着植物系的古老性。莽山共有20个特有种植物,如:南岭紫茎、倒卵叶青冈、大果安息香、莽山杜鹃、莽山毛蕨等。丰富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各类动物繁衍生息提供了适宜的环境,莽山森林公园成为了各类动物的聚集之地。深入林中,可遇见猿猴戏耍于树梢,松鼠跳跃于树冠,野兔惊奔灌丛,麋鹿出没林间。据调查园内共有脊椎动物70科164属300余种(不包括鱼类),这些动物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3种,一级有华南虎、金钱豹、黄腹角雉4种,二级有藏酋猴等29种。1990年被发现的巨型毒蛇———莽山烙铁头蛇,堪称一代“国宝”,全世界仅在莽山的狭小范围内独有300——500条。 景观气候 独特的自然景观: 山高石怪,林幽峰奇,水色天光造就了莽山众多壮丽秀美的景观。如莽山颇有名气的鬼子寨和崖子石和猴王寨景区,其悬崖峭壁就像刀剑削劈一般。莽山的地形由东南向西北倾斜,相当崎岖,相对高差大,一般为500——800米,最大高差达1400米。站在最高峰“天南第一峰”的猛坑石主峰上,可将群峦尽收眼底,并可“北望衡阳、南见韶关”。山中许多崖石经过千万年的风吹雨洗,变成各种各样的形态,如:金鞭神柱、将军石、童子拜观音、木鱼石、蛤蟆石、木鱼画石、罗汉打坐,栩栩如生,令人遐思不尽。 莽山绝景佳境,数不胜数,飞流千尺的鬼子寨瀑布,“万丈深坑”,雄踞天关的南天门,端庄文静的“三姐妹”,巍巍雄浑的摩天岭,清潭染翠的夹水风光,高山草原浪畔湖、“高峡平湖”的林子坪人工湖,神秘莫测的“猴王寨”,这些景观集山水之神韵,掇幽林之深秀,令游人目不暇接,流连忘返。 奇特的莽山气候: 莽山接近北回归线,是中国有冬季的最南端地区之一。南岭群山地形受南方热带暖气和北方冷空气的影响,其气候与林区有着明显的区别。莽山年平均气温17.2℃,尤其在海拔900米以上的地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坐落在海拔1300米的林子坪莽山森林宾馆,内有标准房60间,配有会议室,娱乐休闲中心,被游客誉为最佳的南方高山避暑胜地。 莽山的初霜期在10月上旬,终霜期在2月中旬,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间常有冰雪。冰冻期一般为4—5天,最长达15天。冰霜期间,雪花纷飞,玉树琼林,银丝地毯分外妖娆。莽山的年降雨量平均有1700mm以上,但多集中在四、五、六3个月。由于莽山地形复杂和森林气候小气候的影响,常有不同小气候变化,有时下游大雨淋淋,上游却晴空万里。晴朗冬日的莽山气候却截然不同,山下寒气逼人,山上却暖洋洋,这是由于坡地冷却团下沉而形成,这奇特的气温就是“逆温层”,不但给游人带来乐趣,而且给游人以科学上的启迪。 拓展:当地美食 1、坛子肉:坛子肉是郴州传统特色菜肴,始于清代。其特点是色泽红润,汤浓肉烂,肥而不腻,口味清香,该菜由此著名。因肉用磁坛炖成,故名“坛子肉”。 2、鱼粉:鱼粉是湖南郴州地方名小吃,利用新鲜的鲢鱼和米粉制成。流传了多少年,已无从考证。常用作法是:河鲢鱼杀了熬成鱼汤,加入郴州当地的五爪朝天红椒粉、调入当地特产豆膏、茶油等佐料,再加入干切粉制成。 3、东江鱼:东江鱼是湖南特产之一,肉质鲜香,组织致密易撕裂、软硬适度、无泥腥味,有嚼劲、香辣咸淡适口。 4、酸辣鱼头:酸辣鱼头是利用鱼肉为主要原料,再加入一些蔬菜、红椒等制作而成,是一道酸辣爽口的菜肴,颜色鲜艳、味道辛辣、鲜而不腥。 5、马田豆腐:马田豆腐是郴州小吃之一,清醇而细腻,洁白柔嫩,或煎或煮,加上小葱、辣椒、麻油等佐料,则芳香扑鼻,鲜甜无比。 ;
驾车路线:全程约53.6公里 起点:昆明市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东风东路行驶340米,左转进入白塔路 2.沿白塔路行驶550米,左转进入人民东路 3.沿人民东路行驶900米,直行进入人民中路 4.沿人民中路行驶1.8公里,过龟背立交桥,直行进入人民西路 5.沿人民西路行驶2.6公里,过右侧的熙城,进入人民西路 6.沿人民西路行驶630米,直行进入二环西路 7.沿二环西路行驶490米,朝二环快速(B线)/小屯立交/黄土坡立交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110米,过右侧的昆明高新科技广场约180米后,直行进入二环快速B线 9.沿二环快速B线行驶1.6公里,过黄土坡立交桥,朝小屯立交/G5/京昆高速/西北三环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0.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70米,过小屯立交桥,直行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11.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3.3公里,朝富民/武定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武昆高速公路 12.沿武昆高速公路行驶660米,过普吉立交,直行进入武昆高速公路 13.沿武昆高速公路行驶34.7公里,过小高仓大桥,在罗免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4.沿匝道行驶1.2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G108 15.沿G108行驶1.3公里,左转进入G108(旧) 16.沿G108(旧)行驶2.6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罗免村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4月27日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规划、住建、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四)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30米以外开启转向灯,同时确认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第三十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第三十一条 营运客车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三十二条 教练车在教学期间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三十七条 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第三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摩托车时正向骑坐。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造**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
(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作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名。
第四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快速勘查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勘查。
第四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证件等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的,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维护交通秩序的活动,每4小时减少其记分1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
(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第五十七条 驾驶营运客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二)公共汽车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不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的;
(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上下乘客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的;
(六)其他营运客车挤占公共汽车站(点)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学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教练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二)教练车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的。
第六十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六)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驾驶校车运载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超过额定人数的。
有前款第十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恢复原状的及时发还;有前款第十一项情形的,依法扣留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三)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四)驾驶未经审批的校车或者校车超过使用年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处罚履行完毕。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
(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施工车辆或者运输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人数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处暂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使用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成瘾未戒除的;
(二)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六十八条 擅自占用、移动、撤除、污损、毁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交通设施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未经批准组织道路赛车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车证的;
(二)驾驶人未满16周岁的;
(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涉嫌盗抢或者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的。
第七十二条 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机动车扣留后,予以收缴销毁。
第七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时,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车辆,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归还。
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驾驶技能学习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取消该次学习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机动车驾驶学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取消该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机动车驾驶学习。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五)违反规定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1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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