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旅行猫给各位分享重庆如何开停车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开个地面停车场都要办什么手续?(办地上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开个地面停车场都要办以下手续: 1、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4、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5、场地平面图; 6、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 扩展资料: 停车场的型式 自力式停车场 以车辆的动力以及通过坡道来进出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称自力式停车场。其型式有: 一、平面停车场 平面停车场(亦称广场式),具有一定的用地面积,通过交通标线划分成通道和停车泊位,配上指向箭头和标志等交通设施。其停车方式有垂直式(与通道呈直角)、平行式(与通道呈平行)、斜列式和交错式布置四种方式。一般常用垂直式布置,优点是节省停车面积。也有采用斜列式布置,其斜列角度依场地形状确定,优点是进出方便,周转率高,安全性好。 二、坡道停车场 坡道停车场,一般分为**坡道停车场和楼宇坡道停车场两种: 1、**坡道停车场 多利用建筑以及广场、公园等**空间,配上坡道进出的停车场。其优点是用地省,但建筑造价约高于地面建筑2~3倍,一般专供小型车停放。 2、楼宇坡道停车场 建造多层加屋顶层,配合坡道进出的停车场。其优点是用地省,造价较便宜,一般专供小型车停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
停车场属于特殊行业,涉及到17个部门和众多的社会关系,所以您连基本的常识都不知道的话,建议你还是不要动这个脑筋了,因为极难.
1、停车光线好。一般地面停车场都属于露天停车场,享受自然光。停车时,白天完全不用考虑视线问题,即便是晚上,城市道路的路灯也比较明亮。
2、停车障碍少。地面停车场不像**停车场有各种立柱、墙体等影响停车的建筑体,避免对车辆造成剐蹭现象。
3、停车线路相对简单。地面停车场的停车线路就比较明了。因为视野开阔的原因,不少司机能凭感觉的方位感来寻找车位或是行驶车辆。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提前备好如下材料: (1)如是产权人自行经营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车位示意图;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报批申请。 (2)如是产权人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或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停车场,除备齐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 相关备案材料的办理说明(材料统一要求为A4纸大小): (1)营业执照: A、无论是产权人直接经营或是委托管理,均需在持有了具有“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时才可进行下一步专项审批,如停车场经营方企业并非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则需前往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停车场经营”增项。 B、经营企业如需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区所属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 C、经营企业如需在一个区内经营多个停车场,则只需持有已办好的所属区的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前往市政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经营专项审批即可。在此后,还须持市政管委的审批结果前往已批准的经营停车场所在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D、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将会查验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注册税务登记证: A、企业应于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30日内,注册税务登记,届时填写《税务登记表》前,需准备并报送如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外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委批件的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印章(公章和财务章)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B、如需变更税务登记,需前往所属地税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填写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报送下述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1份、其他与申请和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购领发票卡、印章(公章和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3)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均可于开发商处要取复印件。(准备开办停车场的,原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4)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于报批前期,经营企业应请专业交通设施公司对停车场统一规划设计,对各项交通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后,由设计公司出示停车场平面图一份,图上应标明车位号、位置;地面行车方向及反光镜、防撞护角等交通设施。 (5)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企业经营车场的目的及性质,需备出经营企业的相关管理设施及制度章程和安全预案等,如:出租/售车位协议(空白文本),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车辆事故安全预案等。 (6)报批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写明停车场的直接经营企业,所在地址等相关信息等。如:占地面积(如停车场分地面与**或其它需分开注明占地面积)、车位数量、停车场设施基本形式、停车场负责人、联系电话、落款直接经营企业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7)关于委托书: 即授权书。草写只需注明委托和接受委托企业名称与委托事宜即可。 停车场经营手续变更: 持原经营企业报批时所有材料及经营权变更申请书和相关企业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与新经营企业的报批材料及企业证件原件、复印件,前往市政管委进行变更报验即可。 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年检须知 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内容注明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负责人、联系电话,取得备案表的时间、备案号,一年来经营管理状况、所存在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加盖公章)。 (2)备案登记表(原表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 (5)服务规章、制度(复印件)。 (6)与业主签订的租/售车位协议(空白文本)。 (7)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型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一、道路划线停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十六条: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二、道路划线停车收费的依据1、《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十八条: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摘要】 市政道路划线停车位收费有法律依据吗【提问】 一、道路划线停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十六条: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 二、道路划线停车收费的依据 1、《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十八条: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回答】 2、《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第二十一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人民**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指导价、**定价。 4、《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第四条: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对主城区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收费标准定价。 5、《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 〔2014〕 55号)第一条: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第一条: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我区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给你带来的不便,请谅解!祝你生活愉快!【回答】 【提问】 【提问】 【提问】 【提问】 【提问】 【提问】 【提问】 【提问】 我可以不交吗?如果不交会有什么后果?【提问】 这个要交不然法院后期会对您采取相应的措施。【回答】 一、欠费纳入个人征信 为规范市区停车收费管理,增强车辆驾驶人员主动缴纳停车费意识,部分城市已打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把欠费、逃费等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车主信息,上交**征信系统,连续欠缴20次或累计欠费达500元以上的车主将会进入一般失信人名单。进入一般失信人名单后,将面临失信联合惩戒,如取消已经享受到的行政优惠政策、限制或取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融资、信用增进等政策支持,限制或取消**采购、**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二、停车费逾期未缴将被起诉 针对停车不准时缴费的车主,停车管理公司首先进行劝阻,建议其及时缴费。如果车主仍旧不缴纳费用,停车管理公司核实车辆逃逸情况,一经确认属实,将会对车主提起诉讼。 停车场追缴方法: 停车场采用E停管家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车辆第一次停放时,收费员现场采集车牌号,车辆对应的停放时间记录、需要缴纳的费用明细自动上传至云端数据库存储。当欠费车辆再次进入管辖区域内,系统通过检测识别车牌号,关联云端历史数据,由收费员展示欠费记录进行追缴,完整的收费证据链,不放过任何一个漏网之鱼。【回答】
停机场太贵,可以在两路找个停车场,一般20元一天。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莲花小区里(与西站就隔着个三环) 。 首选P5和p3停车场。北京西站北广场有五个停车场都带有编号,P1P2排队最长,不考虑。P4在路北,不方便,不考虑。 主要优势: P3P5可以,不过P3**通道比较狭窄,建议高手考虑。P3停车场车最少,好多人还都不知道,如果是送站的话走得比较远,接站的话P3才是最适合不过的。P5在广场东侧很方便,距离北一出口仅几十米为最佳停车处。
美特网 » 开个地面停车场都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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