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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是近些年来比较热门的旅游种类,非常受到城市人的喜爱,而且旅行的时间不长,景区环境更是充满了原生态的乡村特色。这些都是乡村旅游越来越热门的原因之一。 我们通常到乡村景区旅游都会发现一些非常显眼、有特色的标识以及标牌等等,这些标识、标牌不仅是给我们指示方向的标志,同时可能也是我们旅游目的地乡村景区的特色介绍。 这几年去过不少有特色的乡村景区旅游,每个乡村景区的特色是各有千秋,标识、标牌基本都是大同小异,感觉差异性并不大,不过在众多的乡村景区,有一个还是印象蛮深刻的。那就是广西钦州浦北县白石水镇的良江村;良江村和浦北县其他的村子一样,村子里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收入都来源于农产品,荔枝是良江村多年来最主要的果树种植。去良江村,随便转一圈,到处都能发现郁郁葱葱的荔枝树,村里的荔枝树树体粗壮, 树冠庞大,树皮颜色深褐而且粗糙龟裂 这些都是上了年头的老荔枝树的特征 。良江村的特色标识就是老荔枝树上都会打上标牌,让你在游览美丽乡村的时候也增长了关于荔枝树的常识。 跟着村口的指示牌慢慢地走进去,你会发现了一个整个村子像是一个七彩画卷般的艺术田园。村子里到处都是活灵活现的彩绘:那爬在栏圈上吃草、娇嗲可爱的羊咩咩让人忍不住想伸手抱抱它。 村子里最大的特产:荔枝也彩绘在墙上;让游客一年四季都能真真实实的见到,就算来得不是荔枝当造的时候,最起码过足了眼瘾,也算是大有收获。
一,长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SUV制造企,旗下拥有哈弗、长城、WEY和欧拉四个品牌,产品涵盖SUV、轿车、皮卡三大品类,拥有四个整车生产基地。 二,东风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直管的特大型汽车企业,东风自主品牌乘用车已形成东风风神、东风风行、东风风光、东风启辰等多个子品牌 。 产品涵盖轿车、SUV、MPV、CUV等各类车型,覆盖高级、中级、经济型等各个级别;商用车涵盖重、中、轻、微、特全系列;新能源汽车涵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多个系列,纯电动车续航里程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三,长安 长安汽车是中国汽车四大集团阵营企业、中国品牌汽车领导者,拥有157年历史。长安汽车推出了睿骋系列、CS系列、逸动系列、悦翔等一系列经典产品。坚持“节能环保、科技智能”理念,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 四,一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长春,中国一汽在长春生产的自主整车产品有:红旗、奔腾乘用车;解放品牌中、重、轻型卡车;解放品牌城市客车和公路客车。 五,奇瑞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瑞”)成立于1997年1月8日。公司成立22年来,始终坚持自主创新,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技术和产品研发体系,产品出口海外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打造了艾瑞泽、瑞虎、QQ和风云等知名产品品牌。 六,吉利 1997年进入汽车行业,总部设在杭州,旗下拥有沃尔沃汽车、吉利汽车、领克汽车、Polestar、宝腾汽车、路特斯汽车、伦敦电动汽车、远程新能源商用车等汽车品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五女山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201国道。
五女山山城管理机构应当在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确保五女山山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文物部门是五女山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自然资源、住建、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设立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省专项补贴经费;
(二)自治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门票;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七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据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第九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毁林、垦荒;
(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十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禁止采伐和损毁。第十一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天然林和一级国家级人工公益林禁止采伐。
其它人工林因保护需要,确需抚育、改造和更新进行采伐的,按下列规定,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一)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和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应当延长一个龄级,采取择伐或渐伐的方式进行,禁止采取皆伐方式。伐后冠下栽植阔叶树种,待前更苗木生长达到标准后再伐除现有上层树木。
(二)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前应明确造林更新责任单位,方可办理采伐手续,责任单位由村组集体或五女山山城经营机构承担,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三)现有上层林木全部伐除后的林地使用权收归原林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村组),禁止将林地使用权再承包或流转。
(四)林木采伐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第十二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严重危害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鉴定为无复壮希望的林分,依法可以采取择伐改造的方式伐除病虫树木,必要时可以采取皆伐改造方式。第十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
禁止妨碍文物保护或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
考古发掘、抢救文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二)林下养殖或种植中药材;
(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七)擅自设置商业网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已经发展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应当依法限期清除或者迁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县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三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通过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在财政、信贷、生产经营、用地和人才流动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 以个人或家庭投资为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的工业、采矿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游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的,都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 凡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在自治县境内从事个体、私营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经营场地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属个人合伙组织还应提交合伙协议。第八条 申办私营企业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办独资企业,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
(二)申办合伙企业,提交各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合伙协议、经营场地证明;
(三)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各投资人居民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资产审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企业的注册资金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财务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在高坝洲、隔河岩水库周边地区和公路两旁,按照规划修建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一)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字号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等,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一;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应办理停业登记。停业登记期间免交税费;
(三)个体工商户自行歇业,应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私营企业歇业或破产,应当在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进行财产或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转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要求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或者改变产权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向当地**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可以向当地**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自主权;
(三)在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用电以及其他便利生产经营方面有依法要求相邻的单位和住户提供方便的权利;
(四)在使用公用设施和享受社会公益事业待遇方面有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在自治县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经自治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六条 吸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由自治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劳动服务就业性企业,经自治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二十条,修正后条目不变。
1.第一条将法律法规依据“《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条例》”。
2.第三条“以及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删除。
3.第四条第一款重新确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局为风景区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风景区管理工作”;第二款增加相关责任部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4.第九条第一款删除“风景区规划,由”,其他内容修改为“……,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完成审批和备案”。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三款修改为“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
5.第十四条修正后共十项,原第一、五、九项调整为第一、二、三项,重新设置内容,原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调整为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增加第十项。修正后第一、二、三项修改为“(一)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二)开荒、养蚕、放牧、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第四项删除“非生物自然景物”。第六项修改为“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新增第十项内容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第十七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原条例本条共设四项,修正后共两项,并对内容重新设定。“(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7.第十八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原条例本条共四项,修正后共七项。“(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的罚款;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由风景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对危险地段或水域向游人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放,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继续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景区整顿。(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景区内乱设摊点的,由所在地景区管理机构强制迁出;毁坏景区公共设施的,由所在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强行摆摊设点、阻碍景区交通、毁坏景区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8.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全文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14条,修正后共12条。原条例删除三条为第九、十、十一条,增加一条修正后为第九条,第九条以后的条目次序作了相应调整。
1.第三条重新确定主管部门为“自治县人民**自然资源局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增加相关责任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开采河道外用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相关规定,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用”。
4.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不适应,故予删除。
5.新增一条修正后第九条,内容为“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等,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多余部分可以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制定”。
6.原条例第十二条为罚则,共5项,修正后为第十条,共4项;第一项、第二项处罚标准分别调整为5万元、10万元,取消了自由裁量权,一律实行定额处罚;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违反探矿工程设计规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以采代探、坑探勘查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第五项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故予删除。
7.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修正后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第三条、第四条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作了部分调整;修正后第十一条修改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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