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国务院 2013-6-5
附件下载:通用规范汉字表(PDF文档,98M)。
1楼国务院《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附件的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汉字共8105个,其中:
一级字表收字3500个,主要满足基础教育和文化普及基本用字需要。
二级字表收字3000个,使用频度低于一级字。一级、二级字合起来共6500字,主要满足现代汉语文本印刷出版用字需要。
三级字表收字1605个,是姓氏人名、地名、科学技术术语、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使用的未进入一、二级字表的较通用的字,主要满足信息化时代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的用字需要。
八九网字典
已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对字典中的汉字进行了区别标注,用户将能清淅地识别哪是一级、二级、三级字,哪是淘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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