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要建设法治社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是法治社会呢?法治社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四大特征。
1、良好的法。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由此可见,几千年之前的先贤就已经认识到“良法”对于实现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只有法律是好的,是正义的,是科学的,是代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社会公众才会信服她、尊重她并且维护她,推行法治才会有“群众基础”。
2、法治政府。孔老夫子有一句名言:“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这道理同样适用于守法,政府守法,老百姓也会循规蹈矩:政府不依法办事,吹歪风,老百 姓也有样学样,整个社会就必然是一派乱像。因此,要实行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依法办事,才能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榜样;政府必须首先尊重法律,法律才有权威可言,才能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性的作用。
3、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座堡垒。司法机关必须相对独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上级的指示处理案件,不能听任某些领导批条子、打招呼,处理的案件的结果不仅不能被领导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能被舆论和所谓的“民意”所裹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挑战法律的尊严时挺身而出,将其制服。
4、全体公民的守法意识。法治对于全体公民来说有的三个层面的要求,即学法、守法、护法。学法,即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各种社会现象; 守法,即依法办事,既要诚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要充分行使法律上之权利,守法不是 要我们当法律的奴隶,而是要我们当法律的主人;护法是一种最高的境界,是站在整个社会 共同体的立场上,捍卫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坚决反对、制止针对他人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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