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株连十族?
株连,是一种一人犯罪、牵累多人的法律制度。
桊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5年),法律初次规定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即一人犯罪,诛灭其父族、母族和妻族。丞相李斯就被处以这种刑罚。秦国还有什伍连坐的法律,什伍(古代户籍的编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中一家犯罪,其余九家不为告发者,按同罪论处。
从秦、汉以来,族洙连坐一般用于谋反、谋大逆这样的大罪。通常灭三族,也有多至五族、七族、九族、十族的。如隋代杨玄感之诛,罪及九族。比如方孝孺等因反对明成祖篡位,被诛灭十族。
方孝孺也是历史上唯一一个被诛灭十族的人。被诛灭的不仅方孝孺的亲属,还包括他的门生和朋友(即第十族)。
唐代法律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者,本人斩皆,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绞,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和母亲、妻妾、女儿、祖孙、兄弟、姊妹没入官府为奴,伯叔父母、兄弟以下者处以流放。
除谋反、大逆罪以外,就是一般的犯罪,也有连累家族的情况。如西汉规定,犯盗窃罪的,一门连坐;杀死多人的,以其父母、祖父母和妻、子相抵I东汉时,犯妖言罪和贪赃罪的,要连累子孙;元代规定,私自造酒者,本人服劳役,妇女和家产没入官府;明代规定,犯盗窃罪除处罚本人外,还要在他的家门口挂上一块匾一“盗窃之家”。
株连无辜,是封建刑法的特征,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产物,是和近代刑法中“罪贵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同的。当时“一人被告,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旧唐书•刑法志》)。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都一直采用这种野蛮残酷的刑罚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