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海南医学院发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介绍了学校相关消息,招生录取安排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海南医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素有“椰城”之称的热带滨海城市—海南省省会海口市,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唯一一所公办高等医学院校,具有七十余年办学历史,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海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海南)牵头单位、国家水上应急教育培训基地、国家海上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学校分两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桂林洋校区(在建)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学校开设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等4个学科门类34个本科专业,现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同时也是海南高校首个进入ESI前1%的学科;拥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0个国家临床重点建设专科,7个海南省一流学科。
学校以热带医学为办学特色,形成了稳定的热带医学研究方向,构建了教学、科研、临床“三位一体”的热带医学体系。拥有教学实践、实习基地101家。3所直属附属医院,开放床位7200余张,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12所,为临床教学提供了有力保障。学校与国内外多所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发起成立了由30个国家和地区的125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机构组成的“一带一路”热带医学联盟。
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海南医学院西英格兰学院”通过教育部资质认定获得正式批文,设本硕共4个专业,开展自贸港医学国际教育。
当前,学校正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己任,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特色化发展道路,奋力建设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为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委员会下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承担普通高考招生职能监督责任,学校纪检监察二处依照职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仅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民委专项计划、“3+2”联合培养计划(仅招海南省生源)、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学校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本科专业,均为双学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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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我校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医疗业务的考生不宜填医学类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一条 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专业均为全英文教学,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70%以上(含70%)。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试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如下: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当投档分数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志愿优先。考生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七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党委请假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入学体检及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按规定修满中外双方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中外双方制定的培养方案和各自相关学位授予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23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1000—1400元/年不等。
第七章 学生奖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查询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查询通道查询,也可通过我校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3610、66895588
E-mail: hygz@hainmc.edu.cn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zsw/
西英格兰学院招生咨询专线:0898-66895556
E-mail: xyzs@hainmc.edu.cn
网址:https://www.hainmc.edu.cn/hmu_uwe/
监督投诉电话:0898-6698463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海口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招生计划】可获海南各大学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录取结果查询入口、阳光高考网(查高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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