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关系的形成有很多,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债务是指“债权”的对称,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2.债权是指“债务”的对称。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后果是,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与债务。
2.转让的债权和债务必须均具有可转让性。
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4.债权债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