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还应根据提取情形提交不同的提取材料。有在合肥的朋友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那么一起来了解下吧!
合肥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提供身份证原件,出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和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增值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的,需提供婚姻证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和本人填写确认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卡、户口本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近一年内的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偿还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情况说明;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以后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另须提供下述材料:
户口迁出合肥市的,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簿;非合肥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合肥市,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信息来源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如有变化,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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