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段时间,为了完善法律我国正式准备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截止2019年10月10日,目前首例个人破产已经出现。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有哪些城市?
按照以往的惯例,新制度往往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试运行三年左右才会向全国推广,但是当前温州已经是出现了首例个人破产案例,因而这个本次制度的试点者有温州的一份子。往年这样的惯例主要是因为北上广深每年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比普通地方多很多,所以他们也会有更多的案例来完善这个法律和发现法律的空白之处。
据相关资料表示,温州是全国率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重要试点。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而蔡某的案件是首个正式宣判的。
历史上我国并没有这样的相关制度,中国的破产法主要还是集中在企业破产法领域,个人破产法迟迟是没有出现。并且要注意的是当企业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作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股东、董事等所负责任却不能免除,并且这些自然人的责任还是无限的,甚至要连带到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等,也正是如此,《企业破产法》的实际效果就难免不打折扣。
首例个人是谁?
据介绍,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所以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是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最后也是比较的关键的,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债务人可以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有欺诈,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都是抱有担忧的态度,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老赖比较多。但是在首例破产案件出现后,我们是可以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有所期待的。比如债务的豁免是完全针对善意与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即便是对债务人进行债务减免,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附加条件。
当然,要注意的是当前包括房产等在内的国内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查询制度已日臻完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社会第三方征信体系也基本健全,全国税务系统公民个人收入与纳税检索渠道亦铺设成功,同时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也完全建成,这些已经解决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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